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人工價格指數編制規則(試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21〕11號)有關要求,統一我省建設工程人工價格指數編制規則,現將《廣東省建設工程人工價格指數編制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站反映。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4月21日
廣東省建設工程人工價格指數編制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21〕11號)有關要求,統一我省建設工程人工價格指數(以下簡稱“人工指數”)編制規則,形成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以下簡稱“省標定站”)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的人工指數,是指建設工程人工費在各時期與基準期相比的市場價格變化率,是反映一定時期由于勞務市場價格波動對工程人工費的影響程度的指標。
第三條 我省各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開展人工指數的測算、評審、發布、評價等編制工作,適用本規則。
開展其他造價要素價格指數的編制工作,或者其他有能力發布指數的單位開展相應的編制工作,可參考本規則。
第四條 編制人工指數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
第五條 人工指數采用定基指數,基準期指數值設為100.00,發布的指數數據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第六條 省標定站結合國家計量計價標準相關規定,制定指數調差法應用規則。各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對應用規則有修改建議的,應提請省標定站修改發布,以保證全省規則的統一性。
第二章 準備
第七條 開展人工指數編制前,各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先制定技術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流程、適用范圍、評審方法、發布頻率、發布途徑、成效評價等。
第八條 人工費的權重、工種類型應來源于與指數相應的典型工程項目的概算、預算、最高投標限價的造價成果。各類型工種價格應來源于建設、施工、勞務、咨詢等領域所掌握的市場價格。
第九條 入選的典型工程項目應屬于能代表該類指數相應工程在本地區當前及未來兩年內投資建設的工程規模、施工工藝、建造標準等業態的項目,并隨著業態變化做動態調整。典型工程項目應盡量收集充足,收集的數量直至人工費權重符合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趨于穩定為止。
第十條 入選的典型工程項目應記錄其工程地點、計劃工期、工程屬性、工程規模、結構類型、施工工藝、建造標準、資金來源、計價依據、價格水平、編制方法等基本信息,并梳理其造價成果數據,剔除專業暫估價、暫列金額、非常規費用、自定義以“項”或“平方米建筑面積”表現的費用以及不屬于建安工程費范疇的費用,提高造價數據的代表性與合理性,保證費用可分解為工料機等要素價格。
第十一條 各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建立由建設、施工、勞務、咨詢等單位組成的工種市場價格采集隊伍,明確相關單位采集數據的要求以及報送的程序、時限、頻率、憑據等。有關單位在報送市場價格的同時,必須附上標明工種單價及其用工數量的勞務合同或發放工人工資金額、數量的憑據,以備查其市場價格的真實性。未有標明憑據的,需提供能計算或換算為工種單價、用工數量的相關資料,如圖紙、勞務工作量、工作時長等資料。
第三章 測算
第十二條 人工費的權重、工種類型通過以下步驟在其對應的典型工程項目庫中統計、分析獲得:1.形成測算用的造價成果。將庫內典型工程項目的同類分項項目進行合并,匯總整理后形成一份用于測算的造價成果,并獲得該成果不含稅造價總額C0和人工費總額Rt,以及該類指數對應的人工費權重B,計算公式如下:
B = Rt ÷ C0
2.形成主要分項項目集合。分項項目按其包含的人工費從高到低排列,逐行累計人工費,直至第n個分項項目使得累計的人工費金額占人工費總額Rt的比重(Pn)大于或等于80%為止,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Pn ——累計到第n項時的分項項目人工費占比;Ri ——第i項分項項目的人工費;Rt ——人工費總額。
則1至n個分項項目形成了人工指數對應的主要分項項目集合。
4.獲得各工種的權重。工種類型集合的各工種,按其對應的人工費占各工種人工費總額Rs的比重作為該工種權重,計算公式如下:
Wk = Rk ÷ Rs
式中:Wk ——工種k的權重;Rk——工種k的人工費。
第十三條 各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運用數理統計方法科學梳理自身收集掌握和有關單位報送的市場價格信息,偏離較大的市場價格信息宜采用四分位數(Quartile)法,取1.5倍四分位距(Inter-Quartile Range,IQR)剔除。偏離較大的數據剔除后,采用單價與數量結合的加權平均法或其他方法合理確定報告期各工種市場價格。
第十四條 報告期人工指數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I0——基準期的人工指數值;
Ij——報告期j的人工指數值;
Pk0——基準期工種k單價;
Pkj——報告期j工種k市場單價;
Wk——工種k權重。
第四章 驗證
第十五條 人工指數對應的人工費權重B趨于穩定的驗證,按以下步驟進行:1.按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計算典型工程項目池中人工費權重B,記為B1;
2.人工指數典型工程項目庫中增加符合本規則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新典型工程項目,當新增的金額達到典型工程項目庫原總金額的30%時,可暫停增加新項目;
3.重新計算新的典型工程項目庫中人工費權重B,記為B2;
4.計算B1、B2的偏差△B= | B2-B1 |;
5.當△B小于等于1%時,可以判定為人工費權重趨于穩定。當△B大于1%時,則人工費權重尚未穩定,需要繼續增加新典型工程項目,重復2~4步,直至滿足△B小于等于1%為止。
第十六條 人工指數測算結果的質量,可結合人工指數趨勢線按以下步驟進行驗證:
1.添加人工指數趨勢線。人工指數趨勢線宜采用3周期簡單移動平均線(MA3),計算公式如下:
Mj =(Ij+Ij-1+Ij-2)/ 3式中:Mj ——報告期MA3移動平均值;
Ij ——報告期人工指數值;
Ij-1,Ij-2 ——分別表示前一期、前二期的人工指數值。
2.當報告期人工指數測算值Ij與MA3移動平均值Mj偏差(| Ij-Mj |)大于5%的,應結合宏觀政策、市場情況查找偏離原因。偏離不合理或者無相關憑據支撐的,應按本規則重新測算報告期人工指數。
第五章 評審
第十七條 首次發布前,各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對人工指數編制成果的意見,修改完善后組織專家評審。經評審后,人工指數應當內測試運行不少于3個月。試運行后有重大改變的,再次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八條 通過評審和試運行后,各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人工指數編制成果、征求意見、評審意見以試運行情況等相關資料報送省標定站。
第六章 發布
第十九條 經報送省標定站后,各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可按職能規定自行發布,或按管理要求報主管部門審批發布,同時抄送省標定站。
第二十條 指數發布頻率,原則上不低于每半年發布一次。當市場價格波動幅度超過5%時,各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及時發布;當市場價格波動頻繁時,各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相應增加發布頻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指數時,應當在顯著位置披露指數基本信息及各方意見反饋渠道。
第七章 評價
第二十二條 各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開展指數應用效果的評價工作,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座談、研討,聽取意見并予以修正改進。
第二十三條 為確保人工指數代表工種及其權重持續地與人工指數適用地域、相應工程類別相適應,各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每年新增代表性工程到典型工程項目庫,同時淘汰項目庫中代表性不足的工程,并按本規則更新人工指數的代表工種類型及其權重。
第八章 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標定站建立全省統一的人工指數管理平臺,為各地提供測算參考使用的基礎數據與計算模型,并對各地測算工作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對各地編制成果的質量及其資料和運行效果進行復核、驗算,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凡在“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平臺”發布人工指數的其他編制主體,均按本規則有關規定接受省標定站的核查。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省標定站負責管理和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